时间:2026-09-23 点击: 次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类型愈发复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来看,不少案件涉及民刑交叉。从法答网的咨询答疑看,以“民刑交叉”“刑民交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提问多达1700多条;以“犯罪”为关键词对民事、商事等大民事领域进行简单检索,则超过1万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规定》共计24条,相较于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定》有多个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规定》另一重点内容是系统构建了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基于当前在程序上衔接民事和刑事两个诉讼缺少细致规定,容易滋生民、刑都不管,或者民、刑都插手,甚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 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明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明确“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此外,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问题,《规定》也有所回应,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先刑后民”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制度,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先刑后民”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不能错误理解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要求已经受理的民事诉讼必须“让位”于有关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必须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在刑、民两个诉讼虽存在关联,并非涉及同一事实,刑事诉讼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民刑并行”。 “需要说明的是,民刑交叉问题本身较为复杂,且民刑领域的裁判理念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问题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规定》暂时作了留白处理。”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待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总结提炼为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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